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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我区司法分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

聚重点、抓热点、重节点

确保食品安全普治工作

抓到点上、落到细处、见到实效

造浓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01

聚“重点”,压实普法责任

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纳入《区“八五”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知晓度等内容纳入《年度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项目联动事项》。明确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普法责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02

抓“热点”,提升普法效能

线下结合民法典宣传月、食品安全周等时间节点,组织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法律明白人”等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民法典、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设立法援、矛调咨询点,接受群众相关法律咨询,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管、共享浓厚氛围。同时线上利用“盐南法宣”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推送《家庭食品安全提示》《食品安全宣传周科普短视频》等,切实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近年来,全区共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活动30余场次,惠及群众2万余人。

03

解“难点”,严格执法监督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从严要求食品安全执法单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活动监督管理,推进执法案件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抓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事项,做好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主要内容解读(一)

Q1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须取得行政许可?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Q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检是否需要公布抽检结果?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Q3

转基因食品是否须显着标识?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Q4

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否需要严格管控?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Q5

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内容是什么?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Q6

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最低惩罚性赔偿金是多少?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区司法分局

来源:澎湃新闻,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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