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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

为加强全市食品小经营食品安全管理,营造便利宽松的营商环境,有效规范食品小经营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的备案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管理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 食品小经营(备案)230717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7代表伊春市、17代表伊美区。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 食品小经营(备案)230717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7代表伊春市、17代表伊美区。

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已取消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三)明确了食品小经营的相关定义

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含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面积在30㎡(含30㎡)以下,但不适用于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食品摊贩。

现场制售,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经营场所面积在30㎡(含30㎡)以下,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加工经营方式,所加工的食品仅限本门店销售,但不适用于食品摊贩的现场制售。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以及看护、辅导等服务,供餐人数20人以下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主办方自营现场制售的,可按《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餐饮类规定审核通过后,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加现场制售项目。

来源: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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